专家认为制定综合性电子商务法正当其时

2014年06月04日20:47  法制日报 微博 收藏本文

  法制网见习记者 李想 法制网记者 陈丽平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如火如荼,已成为经济发展新增长点和结构调整重要着力点。前不久,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电子商务法起草组成立暨第一次全体会议,明确立法指导思想、原则、框架设想和主要内容,标志着我国电子商务法立法工作正式启动。

  电子商务法起草组专家一致认为,目前我国电子商务领域法律滞后、空白点多,现有规定效力等级低,法律体系不完善已成为制约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启动电子商务立法工作可谓正逢其时。

  电子签名法捉襟见肘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领域仅有的法律是电子签名法。该法在2004年8月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解决了电子签名的合法有效问题。电子商务法起草研究参与者、北京薪评律师所执行主任张韬说:“该法并未解决电子合同、电子票据、电子支付等电子交易环节的其他关键问题,全流程电子商务存在诸多障碍。此外,现有法律主要规范线下商务活动,应对互联网线上交易显得‘捉襟见肘’,既无法全面规范电子商务活动,也无法有效保障各方权益,因此还应有专门法或者特别法进行规定。”

  电子商务法起草组专家认为,我国各类电子商务与互联网企业的“网规”值得在立法和治理电子商务时借鉴。这些电子商务和互联网企业在十余年起伏中沉淀下来的有效治理措施,是来自第一线的实战经验,是企业在既无法律指引支持、又无国家执法措施保障的情况下摸索出来的宝贵经验,可谓是治理创新的典型。

  例如,2012年2月版本的《淘宝规则》共129条,从用户注册到商品陈列,从搜索到广告、从身份认证到信息核查、从知识产权保护到反欺诈,从消费者保护到用户数据保护,基本涵盖在淘宝上从注册到交易完成会遇到的所有问题。依照这些网规,淘宝2011年商品处罚量约200万个,会员处罚约10万个,有效维护了电子商务交易秩序和消费者利益,极大减轻了政府压力。

  部门规章效力等级低

  电子商务法起草组专家指出,现有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多数是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效力等级较低,无法适应电子商务所涉及的诸多交叉领域,直接造成其适用范围和力度不足。比如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全面针对电子支付中的规范、安全、技术措施、责任承担等进行规定,贯彻了电子签名法并充分估计了电子支付领域的一些具体问题,是一部很有意义且操作性很强的规定。但该规定连部门规章都算不上,只是提供一种指引方向,强制力和约束力有限,在执行中会使服务商和用户产生“不痛不痒”的感觉。

  全国人大财经委专题调研组《关于电子商务发展的调研报告》指出,由于缺少综合性上位法,统一的电子商务行业管理与服务体制尚未有效建立,规范、指导电子商务发展主要依靠大量的部门规章。一些部门规章之间缺乏必要的协调,有的规定甚至相互矛盾和冲突,使得市场主体难以适从。对电子商务领域的一些重大政策问题,如税收、工商登记、互联网金融等也缺乏明确法律规定,不利于形成正确市场预期,也给企业正常经营和政府部门执法带来困难。

  起草组专家一致认为,有必要尽快制定综合性电子商务法,理顺体制机制,减少各类准入审批,明确促进政策,降低交易成本,鼓励电子商务应用。通过立法规范网上信用、电子认证、在线支付和物流配送等支撑体系,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

  法律滞后新问题频现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驶上发展快车道,2012年电子商务交易额约8万亿元,同比增长30.8%,服务企业直接从业人员逾两百万。同时,网上支付、物流快递、电子认证、数据服务等电子商务支撑服务体系也日益成熟完善,新型电子商务日新月异,交易模式不断创新发展。如随着移动互联网发展和手机网民增长,移动电子商务正在引领新的潮流和趋势。

  电子商务法起草组专家认为,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服务业态,发展创新极快,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导致原有法律和规定迅速“过时”,特别是市场秩序监管方面出现较多立法空白。近年来,电子商务领域交易主体真实性、假冒伪劣商品、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等问题比较突出,行业竞争秩序问题凸现,出现了“电商价格战”、“3Q大战”、“围攻淘宝商城”等事件,因此规范市场、加强监管迫切需要电子商务法。

  “每一天都有新的技术和模式出现,法律无法跟上技术和新模式发展,因此立法应具有超前意识。”张韬说,“不一定对每一个新技术模式都单独立法,而是应该在立法过程中对基础性和本源性的技术和模式做出分析判断,为未来法律进一步发展留出相应‘接口’。此外,立法也应为现在和未来能预期的法律问题设定基本原则,从而保障各方权利、规范行业秩序。”

(原标题:专家认为制定综合性电子商务法正当其时)

(编辑:SN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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